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充分利用批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耕地的通知
文件名称 |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充分利用批而未用具备耕种条件耕地的通知 | ||||
索引号: | szfgzbmszrzyj/2022-0682 | 公开目录 | |||
公开责任部门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2年07月09日09时22分 |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近年来,全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持续推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有效保障了经济社会发展。但是,因土地储备、规划调整、土地征收等原因,各地依然存在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且具备耕种条件的土地,暂时无法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荒芜等现象。为有效防止资源浪费,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尚未完成征收工作,具备耕种条件的,应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不得形成撂荒。
二、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并完成征收工作尚未供应,具备耕种条件的,应由土地储备机构或有关部门(单位)组织耕种,也可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由原耕种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时,应考虑粮食收获时节,待收获后再行供应,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土地供应尚未实际开发利用,具备耕种条件的,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四、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完成土地供应尚未实际开发利用,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使用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五、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占用前应当完成耕作层土壤剥离,用于垦造开发耕地和改良中低产田。
六、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强化措施,主动协作,形成合力。对既未开发建设、又未组织耕种,形成荒芜、闲置的,对用地单位进行约谈,确保具备耕种条件的批而未用的耕地应种尽种。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2022年6月23日
政策解读:https://zrzy.zx-wt.com/Content-244761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