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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

        作者:来源:发布日期:2023年03月28日09时06分

        各县(区)人民政府,审监委各成员单位,各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加强交易保证金的管理,规范交易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现将《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制度(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324

        交易保证金集中收退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市场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交易保证金安全管理和及时退还,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矿业权交易规则》《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安康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安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称“市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项目,其以货币形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含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土地及矿业权、国有产权出让转让保证金等)统一由市交易中心代收代退、集中管理。不适用于非货币形式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的管理。市交易中心和交易各方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甲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的招标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的出让转让人,其他交易活动中的实施单位,及其交易项目中介机构。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乙方,包括工程建设招投标项目的投标人,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国有产权交易活动中的投标人、竞买人,其他交易活动中的竞标单位。

        第四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交的交易保证金应纳到市交易中心设立的统一监管账户,市交易中心具体负责交易保证金的代收代退及保管等工作。

        第五条 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在制作确定交易文件时,应将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交纳方式、交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等内容写入交易文件,对信息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具备使用保证金安全管理系统条件交易项目,均应生成使用虚拟子账户对交易保证金进行安全管理。

        第六条 交易乙方在公共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时,银行基本账户信息要准确无误。银行基本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在公共服务平台完成信息变更。

        第七条  交易保证金的交纳

        (一)交易乙方应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相关责任由交易乙方负责

        (二)交易乙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或合同分包)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一个交易项目有多个标段(或合同分包),允许交易乙方分别参与或者多个项目同时交易时交易乙方应按标段(或合同分包)、项目分别交纳交易保证金。

        (三)交易乙方为联合体的,可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交易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开标市交易中心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照相关交易文件对保证金提交方式、数额、时间等情况予以核对,核对结果反馈给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核对出现异议的交易乙方应主动做好配合,提供打款凭证等印证资料

          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是交易保证金退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按照规定时限在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交易结果信息,并及时提交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以电子交易平台上传的电子文件或者送达的纸质文件为准,退还给交易乙方的交易保证金原路径退回。

          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一)正常退还程序

        1.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出具后应在1日内将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送达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接收到上述资料后4日内退还中标人以外的其他交易乙方交易保证金土地及矿业权、国有产权等权益类交易项目结果公示发出后,市交易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未竞得单位交易保证金退还手续。交易保证金转价款的,交易甲方应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结果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转到指定账户。交易保证金转税收的,结果公示期满后,交易乙方向市交易中心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后,2个工作日内办理代缴手续。

        2.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在合同签定后1日内向市交易中心送达已备案的合同,市交易中心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4日内向中标人退还交易保证金。

         3. 废标、流标、终止的项目交易保证金,电子交易平台发布废标、流标、终止公告后,市交易中心5日内退还所有交易保证金。

        4.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发布候选人公示、中标通知书(成交确认书)、签订合同,也未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在评标活动结束6日后,5日内退还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交易乙方交易保证金评标活动结束30日后,5日内退还中标人及其他中标候选人交易保证金。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交易甲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承担。

        (二)特殊退还程序

         1.交易乙方被投诉或涉嫌违法违规的,在调查处理期间,项目监督部门(或交易甲方)应在上述正常退还程序4条规定启动之前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交易保证金暂不退还。待项目监督部门出具调查处理结果后,市交易中心根据处理意见和交易甲方的书面退款通知退还交易保证金。

         2.交易活动结束后,交易甲方因特殊情况要求延长交易保证金有效期的,应在上述正常退还程序4条规定启动之前书面告知市交易中心。若交易乙方书面拒绝延长并放弃标的,根据交易甲方的书面退款通知,由市交易中心退还交易保证金。

        3.误划款的交易保证金,由相关的交易乙方向市交易中心提交加盖公章退还申请,说明具体情况,并附打款凭证。个人误划款的,需提交退款申请,提供打款凭证和划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市交易中心收到资料核实无误后5日内退还。

        4.退还交易保证金期间,出现企业名称或者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等特殊情况的,交易乙方应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企业名称或者账户信息变更等证明材料,市交易中心核实无误后5日内退还。

        十一  交易甲方决定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应在正常退还程序启动之前书面通知市交易中心市交易中心依据交易甲方的书面通知,将交易保证金划转至交易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交易甲方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不予退款的理由、指定划转账户信息和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十二  执行特殊退还程序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由市交易中心财务人员核对后,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符合规定的,市交易中心5日内办理。

        十三   经以上程序仍滞留在统一监管账户的交易保证金,市交易中心定期清理并在市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仍未按规定办理退还手续的,公告期满一年后市交易中心上缴国库。

        十四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保证金退还本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利息计算规则如下:

        (一)交易保证金利息=交易保证金金额×交易保证金续存期×活期存款年利率/365天;

        (二)活期存款年利率按交易保证金存入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利率执行;

         (三)交易保证金续存期指交易保证金存入日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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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支取日,按算头不算尾方式计算天数。

        第十  市交易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管好资金,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保障资金安全。退还手续提交后,应在法定时限内准确、足额办理退款手续。市交易中心及银行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开标前,一律不得提供保证金缴纳查询服务。国有土地、矿业权和产权交易项目竞买资格确认需核实保证金到账情况的,相关部门和市交易中心应明确专人对接核对开标后,交易乙方需要查询交易保证金退还情况的,可致0915-2390031进行查询,核对后按照程序进行处理退还交易保证金过程中,如造成漏退、多退等失误时,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主动汇报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予以补救,相关单位应予以配合

        第十  制度执行过程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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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省市新的政策、规定相冲突的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市交易中心。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